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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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㈠责任追究的对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
㈡责任追究的内容
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党支部书记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召开支部大会,不坚持有关工作制度,采取违纪违规的方法接收预备党员、进行预备党员转正的;
2、入伍、入学、外出务工前,突击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发展新党员的;
3、未能认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造成考察材料失实,对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大会讨论产生误导的;
4、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党员、群众有反映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未经认真调查核实,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6、填写党支部大会决议时弄虚作假的;
7、未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的;
8、对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和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入党志愿书等资料保管不当,造成毁损或遗失的;
9、其他需要追究的。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①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落实不得力的;
②不认真对待公示中群众的反映,不严格把关,随意审批党员的;
③以权谋私,干预正常发展党员工作的;
④对下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⑤对下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的;
⑥其他需要追究的。入党申请人或预备党员采用隐瞒、欺骗、贿赂或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党员资格的,追究入党申请人或预备党员的责任。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不如实介绍汇报情况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无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党组织,无视规定直接发展党员的,追究党组织书记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镇属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党组织书记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㈢责任追究的方式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或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各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扣分、摘星、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党内先进集体参评资格等方式进行。
对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按错误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入党申请人或预备党员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批评教育、延长考察期或预备期,取消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党员资格等方式进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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