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会计制度范围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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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会计制度范围的详细内容

金融会计制度范围

时间:2016-02-24 21:15    来源: 我爱IT技术网    编辑:佚名

欢迎您访问我爱IT技术网,今天小编为你整理的专题知识是:【金融会计制度范围】,下面是详细的分享!

金融会计制度范围

2005届会计专业毕业生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革

学生姓名:章芬芬

指导教师:沈曙东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06年3月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毕 业 论 文 (设 计)

姓名 章 芬 芬 校外学习中心 余姚

学号 W2240139 证件号 330219811121544

批次 0209 层次 高升本 专业 会计学

指导教师 沈曙东 课程名称 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革

指导教师评语 终 稿 成 绩 :指导教师签名:年 月 日

摘 要:面临中国加入WTO,作为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的金融机构,如何面对开放的国际金融市场,如何面对开放的国际金融服务业,如何面对数字化、网络社会化,以及如何面对其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创新,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并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新制度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新制度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其总体设计思想科学,对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企业提出了规范、稳健经营的要求,而不论哪一类金融企业,规范和稳健经营不仅是企业自身成长的根本条件,也是金融行业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条件之一。

目录

一、 总起。颁布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意义

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三、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 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 实施全面的稳健性原则

(三) 确定新的资产定义

(四) 改变了收入的确认标准

(五) 丰富了会计信息的内容

四、 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势不可挡的经济科技全球化和资本市场化浪潮,正在日益加剧,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的大规模跨国际流动,并大大加强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渗透关系,促使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竞争局面愈演愈热。面临中国加入WTO,作为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的金融机构,如何面对开放的国际金融市场,如何面对开放的国际金融服务业,如何面对数字化、网络社会化,以及如何面对其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创新,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并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科学、健全、有效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促使这一问题解决的重要手段。

2001年年底,财政部颁布了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以《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依据,充分吸收了具体会计准则的精神实质,按照会计要素的科学定义,借鉴国际金融会计和最新惯例,在分析总结我国金融企业特别是上市金融企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后制定的。它是完善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具体措施,标志着我国新一轮金融会计改革浪潮的到来。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出台是对我国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尽早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稳健经营和降低金融风险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实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1993年“两则”、“两制”改革的产物,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环境的变化,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加以取代,它的主要意义在于:

(一) 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选择

会计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会计信息是各项决策的主要信息来源和依据。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把商业银行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的关键环节之一。同时,会计信息对防范金融风险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马塞尔委员认为,透明度是实施有效监管、安全和健全的银行制度最为关键的因素。有关研究也表明,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二是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要求规范信息列报的内容和格式;真实性要求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这两方面都需要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完善和协调;一方面,通过改进财务会计报告,提高信息的充分程度,满足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通过规范会计政策,使会计信息能更加真实地反映经济实质,从而从制度上解决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

(二)是金融体制改革和因应入世挑战的迫切需要

2002年2月份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步骤,即“必须把银行办成现代金融企业,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是整个金融改革的重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成熟的可以上市”。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上市,必须加快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步伐。因为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必然要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以降低信息使用成本,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但会计信息可比不仅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可比,更重要的是要求报表数字背后所体现的会计政策可比。目前国内不同金融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做法显然有悖于这一要求。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商业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的增加、新马塞尔协议的即将实施,迫切需要加快会计政策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因此,实施稳健的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这一基本特征,是外部环境对金融会计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 是贯彻《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必然要求

2000年实施的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违法会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大量的会计违法行为实际上是以会计制度为评判标准的。新《会计法》在24处提到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作为衡量会计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同时,为了贯彻实施新《会计法》,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该条例不仅在多处提到会计行为应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标准,而且重新明确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颁布实施迫切需要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001年财政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使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革更加迫在眉睫。因此,会计立法环境的变化,是促进制定和发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直接动因。

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革主要内容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在已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结合金融企业的特点而制定的。因此在主要改革内容方面与《企业会计制度》是基本一致的。

(一) 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十二项会计原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框架》指出,会计报表的质量特征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而可靠性包括真实性和实质重于形式。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没有包括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在处理具体交易或事项时,它却逐渐成为一个广泛运用的原则。我国颁布的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首次提到了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按其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在具体会计实务中,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往往存在着与其法律形式明显不一致的情形,例如,企业将某项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已经支付了价款,并办理了资产划转手续,但双方同时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在日后某个时间内出售方必须将其出售的该资产以原出售价格赎回。在这项交易中,果仅从固定资产买卖角度来看,似乎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出售方可以确认出售固定资产的收益,但是,由于补充协议又规定了出售方必须赎回所售固定资产,即该项固定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购买方,因此,从交易的整体上看实质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一项销售行为。我国此后陆续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也多次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此,在这次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了会计核算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 实施全面的稳健性原则

这次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最主要的特点是实施了全面的稳健性原则。为了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以确保资产价值真实可靠。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待摊费用、开办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的会计处理规定比以往相比明显体现了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尤其是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方面,体现得更为充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速值》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1号准则《长期资产减值和处置》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要求金融企业对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融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四十六条至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企业必须计提的八项准备,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值速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又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各项准备的计提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有利于金融企业合理地估计各项经营风险,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也很好地解决了原有制度稳健性不足这一根本问题。但是,运用稳健性原则必须借助于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以会计师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可靠的验证程序为基础,以保证各项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否则容易导致会计政策的滥用。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时要求计提四项准备,并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实际执行时,少数公司当年计提,次年冲回,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因此,为防止滥用会计政策,避免计提秘密准备,《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金融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 确定了新的资产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但这一定义忽略了资产的最基本特征,即:“预期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按照这一定义,即使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未来经济利益,仍然要作为资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从而虚增了资产,影响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针对这种情况,《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即“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定义从两个方面对原资产定义作了修正:一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否则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二是明确资产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而不是由未来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源。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重新明确了资产的定义,并规范了有关资产确认和计量标准。

1、固定资产的折旧等由金融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净残值率、报废标准等过去均由国家统一规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和报废率标准等由金融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确定,使固定资产折旧等政策能够反映其实际情况。同时,为了避免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金融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方备案,同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金融企业已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前必须处理完毕。在原有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期末余额作为资产项目列入资产负债表。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金融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处理完毕,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四) 改变了收入的确认标准。

原有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收入的定义和收入确认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金融企业主要是根据财政部不断调整的财务政策进行收入确认。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概念和收入确认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收入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这一定义没有揭示出收入的本质。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一定义强调了收入是日常活动所产生的,并突出了收入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更加贴切收入的本质,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中的定义基本一致,更加符合国际标准。

关于收入的确认。其核心问题是解决确认收入的时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框架》指出,会计报表要素确认的基本条件是:(1)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或将会流出企业;(2)对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显然,在决定金融企业收入标准时,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这一标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明确了收入的概念和确认标准的基础上,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重点规定了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标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及以上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其第十三条规定,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冲回后,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新的确认标准进一步修订了财政部的有关财务政策,也与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基本一致,从收入确认环节解决了商业银行虚盈实亏的状况。

(五) 丰富了会计信息的内容

原有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了商业银行应提供的主要会计报表种类,没有规定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虽然规定了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但具体规定过于宽泛,尤其是没有明确有关明细资料的内容和格式。从整体上来看,有关规定侧重主表而忽视了附注。最近几年,财政部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与信息披露有关的规定,但由于缺乏针对金融企业的特殊规定,从而导致目前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量严重不足,可比性较差,远远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结合最近几年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建设成果,重新规范和明确了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要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附表。与原有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增加了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部报表等主要会计报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条详细规定了会计报表附注应包括的九个方面的内容,即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金融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同时,还详细列明了商业银行应披露的附注信息,具体包括:分类列示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按境内、境外披露同业住来款项;按贷款性质(如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披露贷款;按债券性质(如国债、金融债券)披露回购证券;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贷款;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的变动情况;披露不同保证金的期初数期末数;披露重要表外项目;披露委托交易的期初数期末数;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头寸,如信贷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改进,不仅大大丰富了信息量,而且为商业银行按国际标准披露信息奠定了良好的基矗

当然,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以外,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有很多细微的变化,如不再规定固定资产的入账标准、明确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允许商业银行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处理方法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改变了本年利润的计算公式等等。从上面的改革中不难看出,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伴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大环境,在1993年进行了模式转换的基础上,曾经历了试图实行行业内高度统一,随后又根据整个金融行业内部的实际差别状况,在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统奴下,以核算办法、具体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银行的特殊业务加以具体规范。在这些改革的尝试过程中,从总体上而言,金融行业的会计核算对于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尺度在不断拓宽。

三、实施金融企业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更大范围上借鉴和采纳了国际贯例,在改革的深度上并不亚于1993年的“两则”、“两制”改革。《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必然会对商业银行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 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照新的资产定义确认资产,并实施了全面的稳健性原则,因此,将会对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由于要对大量的资产损失进行确认,消化历史包袱,因此,会大大增加商业银行的财务负担,其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计提八项准备需要销记各项无效资产,会大大增加资产损失;

另一方面,销记不符合资产定义的项目,也会进一步增加损失。同时,销记资产也将减少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影响其财务状况。

(二) 税收的协调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会带来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协调问题。国内在会计制度建设上遵循了会计与税收相互分离的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制度计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个方面。由于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赋予了商业银行更多的政策选择权和财务自主权,如可以自行确定固定资产入账标准、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各项资产损失准备等等。但这些方法的运用,必然会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尤其是时间性差异),带来税务协调的问题。而目前有的商业银行账务数据分布在各个分支机构,但所得税又是全行汇总交纳,这种体制改期会增加商业银行税收协调的难度。

(三) 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丰富会计信息的同时,也对商业银行计算应用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主表来看,增加了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部报表,而编制这些报表不能仅仅依赖总账数据,还需要借助于明细帐务数据;从会计报表附注来看,很多信息如贷款的抵押情况;贷款的风险状况;金融工具的信贷风险、货币分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目前是无法通过总账科目全部加以解决的,必须要通过修改和完善现有的计算机应用系统来实现。因此,这此信息的披露无疑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系统修改量,加大信息披露的成本。同时,由于不同信息之间存在紧密的逻辑联系,也对商业银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新的课题。

四、除此之外,新制度比较老制度而言,还具有以下特点。

1、全面性。根据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简称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等。”因此,除了没有明确说明基金管理公司外,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几乎都要按照新的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除了会计核算主体外,新制度对金融企业会计核算中几乎所有可能涉及的方面都进行了规定和解释,其内容非常全面、完整。

2、以会计要素为主线。与旧版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制度以各项会计要素为基础,对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与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会计调整、或有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财务会计报告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相比以前规定,具体科目核算内容有了明显进步。同时,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对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做出详细的规范。

3、灵活性。新制度的核算主体涉及许多具体业务并不完全相同的金融企业,如证券公司、银行、保险等,对于这些具有各自特色业务的金融企业,新制度在许多地方分别进行了规定。如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管理的要求,分财产险、人身险和再保险进行核算和报告。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业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又如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分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进行核算和报告。”此外,新制度在许多方面的规定都较为灵活,如对银行呆帐准备计提方面,并没有规定详细的比例,而是由企业根据自身资产情况自行计提。又如对所得税的核算分别规定了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供企业自由选择。

4、与国际准则接轨。会计信息应当是所有投资者都可以理解的,经济全球化要求会计语言的统一,该准则基本上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自2001年1月1日起生效)”较为接近,为今后我国金融企业加入WTO创造了有利条件。

5、对部分会计信息进行了补充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了解更多的企业信息。如新制度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企业除了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外,还应提供资本及各项准备情况表、分部报表和资本充足率计算表等投资者较关心的内容。

五、新制度对已上市金融企业的影响

正如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与现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制度更规范、更严谨,将促使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对已经上市的三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实际上从今年开始已经按照更加严格的会计标准对其业务进行核算,例如今年年初财政部20号文的规定就已经把应收利息的时间缩短为90天,另外还规定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呆帐准备计提可以根据资产的风险情况进行计提,而不是像以前那样不论资产质量如何均按贷款余额的1%进行计提。从三家上市银行的2001年中报的中外审计结果看,差异正在逐步减小,浦东发展银行经境外事务所审计的结果比国内审计确认的利润还高,这对加强金融企业规范经营,提高公司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都有较大的好处。对其他上市的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而言,其会计核算有了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对公司经营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对它们的长远发展也是有利的。

总体来看,新制度较好地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谨慎原则,其总体设计思想科学,对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企业提出了规范、稳健经营的要求,而不论哪一类金融企业,规范和稳健经营不仅是企业自身成长的根本条件,也是金融行业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条件之一。该制度将更好地提高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各类投资者的决策,同时为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企业与世界的交流创造了良好条件。

参考书目:

董 鹏 李 燮《金融企业会计——商业银行会计》 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年版

邓春华 柳莉《新会计千问千答》 南方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

毛洪涛 万云《会计最新制度、准则》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年版

邵兴龙 金广荣《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主编《会计法规及其关联法规》2004年版以及相关制度:《金融企

业会计制度》、《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

框架》、《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长期资产减值和处置》、《金融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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