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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涉黄案庭审实录:非影视剧本 请严肃阅读|快播|快播庭审实录|庭审
2630785 ·[王某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一、本案案件来源不明。第一,如果是竞争对手所发现的线索,那是不是动机不纯。第二,北京市版权局所查处的四台服务器怎么锁定的事实不清。第三,北京市版权局所指定的海淀文委怎么受到的指派。第四,海淀文委怎么发现里面有淫秽物品的,怎么从侵权到刑事犯罪,版权鉴定的结果没有。第五,北京市版权局发现的淫秽物品怎么转交给北京市公安局的,这也没有法律的手续。二、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不符合法律。第一,查封没有通知权利人相对人到场。第二,没有对服务器进行查封拍照及物品登记。行政服务期内提取的文件违法。这个服务器开启的过程没有任何行政人员在场,聘请的人连司法鉴定的资质都没有。某公司是最终接触服务器的人。北京市公安局委托的某公司显然不是鉴定机构。三次鉴定的程序,我方坚持认为不合法。工作说明中显示的是应海淀检察院的要求进行的鉴定,已经进入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又重新鉴定,而又委托了同样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问题导致了证据根本就不能采信。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牟利的问题我也不再谈了。快播公司是否有传播的行为,这一定不是快播上传的,文件是站长们上传的。公诉人拿不出任何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证明快播公司有技术预判和防范的规定。我们不能从道德义务强制要求快播公司去做它做不到的事情。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快播公司能否支配,从技术上根本做不到。快播公司也无法杜绝使用其软件的人发布不良信息。辩护人认为快播公司做到了防范,嵌入了快播110不良信息屏蔽系统。我们不能强人所难。关于主观故意,这个“明知”到底是肯定存在,还是可能存在,存在不清。关于事实依据,公诉方的起诉书是间接放任,而所引用的司法解释是直接,已经自乱阵脚。本人感觉现在是对整个互联网的审理,是对快播公司技术的审理,是对快播公司经营模式的审理。不要拿主管臆断的东西进行认定,我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如果本案有罪,则造成互联网行业的战战兢兢。2014年4月份到现在已经快两年了,我认为如果不能尽快结案,我申请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16:23:11]
2630786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6:24:57]
2630787 ·[吴某辩护人]: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公诉方提供的直接证据不能证明公诉方存在明知并放任、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截止当前,快播公司专利、商标具有多项成果。快播播放器一款很好的播放软件。快播公司一直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事实,屏蔽4000多个不良网站。快播公司的盈利模式和经营模式无关,不能做有罪推定。随案移送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的罪名。取缔义务人是国家机关,并不能归为快播公司。直接传播淫秽物品的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单方面追究开发软件人的责任。涉黄三台服务器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不能排除通过拷贝等方法拷入服务器等怀疑,源头有问题。公诉机关并不能向法庭提交的视频文件,写入文件的大小、内容等都没有提取,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本案应当由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该公司应当负责删除。不能因为快播播放器能播放淫秽物品就认定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不能认定其具有传播的主观故意。不能认为缓存服务器存在淫秽物品,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正确严格区分明知和放任的区别,放任的前提是明知,公诉方的大量证据只能证明快播放任了软件的安装,不能证明快播公司明知并故意传播淫秽物品。吴某不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没有传播的动机,吴某只是普通员工。吴某只是拿着普通工资。吴某不具备作案的时间,并没有从事过公诉机关指控的任何犯罪行为。吴某和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刑事犯罪没有关联。吴某系初犯,其也不知情也没参与,如实供述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既然没有牟利的故意,又没有参与软件的开发,也没有获取任何非法收益,应该是无罪。 [16:39:38]
2630788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6:41:00]
2630789 ·[张某辩护人]:技术基本原理都已经由其他人说的很清楚了。快播播放器不具备搜索、发布功能,有下载和播放功能。快播的110系统有防范的功能。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也没有完全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严格进行。公安机关调取过来的服务器的原始状态没有勘查记录,本案的四台服务器增加了数据,这个数据什么时间增加的,到底是行政执法的问题还是公安机关的问题,不清楚。本案已经到法院以后,庭前会议已经完成,又去重新鉴定,程序违法。本案中四台服务器物证的特征、证人证言、第一份鉴定意见,对服务器的描述是相互矛盾的,有人对服务器进行了操作,留有痕迹。从物证的角度看可能被调换,从电子数据的角度看可能增加或删除。四台服务器的原始状况我们无法获得。关于本案的鉴定意见涉案视频1万多个、2万多个,这个鉴定程序有问题,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的四台服务器已经没有了鉴定的基础,不能够重新鉴定,其相关的数据也不能作为证据。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快播公司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某也无罪。 [16:57:49]
2630790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牛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7:01:10]
[牛某辩护人]:被告快播公司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和被告人牛某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快播公司不提供任何淫秽视频,不同于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快播的技术原理存储在上传者的页面,说快播传播淫秽物品,不符合事实,是强人所难。快播公司有四大业务部,与其合作的有百度、腾讯,由于快播播放器流畅便捷,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这就损害了快播公司的形象。快播公司也是受害者,也是最大的受害者。快播公司不是传播者,不是帮助犯,对上传的内容无法进行根本性的屏蔽,快播不可能与其联络。而快播公司也嵌入了快播110系统等。起诉书的指控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发布等淫秽物品,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辩护人认为,这应当是个伪命题。快播公司无奈于现有技术的限制,他做不到屏蔽全部不良信息,其他互联网公司也做不到。快播是否有牟利,辩护人认为没有。它的收益还有可能亏损。公诉机关指控的快播公司以此牟利同样没有证据证明。快播公司的工具被利用了。没有单位的决策牟利,就不能证明快播公司有牟利的行为。根据某公司与快播公司签署的合同,负责删除的是某公司,对数据的安全性负责的也是某公司。法庭调查中对合同印章的真伪的问题,王某对真伪性不予肯定,张某说必须有我的同意,不能代表单位的行为。快播公司提供P2P行为不是犯罪行为。牛某文举接受信息安全小组,已经履行了安监工作,其并不负责整个快播公司的网监工作。其一充分利用了公司110系统,是在牛某领导下完成的,仅屏蔽的网站就4000多家。深圳网监也做出了客观真实的结论。其次建立了举报平台。第三,对员工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及时上报了整改情况。开通了官方微博,设立警务室,与深圳网监建立了长期的联系,得到了深圳网监的贡献奖。对于视频的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台服务器不能将其作为鉴定的数量,碎片是否存在存疑,有可能存在重复的可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份鉴定意见程序违法,内容违法,将作为瑕疵证据的典型。快播公司被不良分子利用确实给社会造成危害,但并不是快播公司主动传播。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内容违法,辩护人认为快播无罪、牛某无罪。同样正式向法庭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17:29:29]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何要补充的? [17:30:08]
[公诉人]:综合各辩护人和各被告人的意见,在案证据显示快播技术原理可以快捷上传下载。并且,下载的只能通过快播播放器播放的视频只能通过缓存服务器的设置使得更加便捷。被告人都是心知肚明的。第一,关于张某的责任,牛某的责任。张某也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并且监管的负责人就是牛某,他避重就轻。第二,关于监管效果到底怎么样。整个安全小组没有长期开展工作,监管在哪,体现在哪里,从最后监管效果都体现了监管在哪里。第三,法律适用的问题,缓存服务器的视频内容是用来提供给客户使用,传播者当然是快播公司。这是一种动态的,这和站长放在网上观看没有什么区别。公诉人依据的是2014年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公诉人不再赘述。第四,公司监管义务的来源。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广播公司、公安部都予以进行了规定,快播当然具有了监管和控制的义务。第五,快播公司的技术问题。被告单位连基本的屏蔽网站都没有实际的有效完成,最基础的工作都没有完成。导致淫秽物品大肆传播在互联网。第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明知问题,是有事实依据的。被告人的态度自己供认说知道这个情况,但没有这个义务,说的很清楚。第七,关于牟利的目的。使用软件免费,意味着来自捆绑软件和广告越来越多,收入也会增加。快播公司的收入也会每年大幅度增加,这就是以牟利为目的。第八,关于程序和证据的问题。辩护人做了过多的主观推测。公诉人提供了整个流程的证据,证明是合法有效的。辩护人无端指控IP进行了修改,没有实质性的依据。辩护人说有可能拷入文件,我想被告人比较清楚。三份鉴定意见,司法机关也没有进行修改,三份鉴定是相互补充,是随着时间的发展我们逐步做出的完善。辩护人提出的言词证据与大量事实不符,这也是不对的。四台服务器没有碎片化的文件,有可能是片段,辩护人进行了曲解。四台服务器只运行七天的期限也没有依据的,辩护人进行了曲解。司法机关从来不是对技术定罪,我们是对行为定罪。快播公司从事的行为,使得淫秽物品大量泛滥,对青少年的身心造成损害,对社会风气造成危害,诱发大量犯罪。被告人不要打着高新技术的幌子,认为自己是无罪,自己是无辜的。希望你们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17:45:35]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补充意见? [17:49:11]
[王某辩护人]:第一,公诉方没有对具体事实进行明确的证明,指控的罪名是不成立的。关于行为应该进行区分。快播本身的行为也没有过错,快播公司怎么推行他的软件,传播淫秽物品到底对公司的收入增长有没有牟利关系,这事实上是没有依据的。公司的经营模式也证明快播公司无罪。缓存服务器的视频内容是有的,缓存之前是用户之前放的。用户点击导致视频缓存,但是什么时间能不能传播出去,到底传播了多少个,这个关系罪与非罪,这个没有证据。公诉方说公司查处了四千多个网站,比例很小,显然合议庭需要考虑。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如果说以牟利为目的,应该限定于与本案的三台服务器,与三台服务器直接相关。在免费平台增加增值业务,这是最高院的判决说的,这是合法的盈利模式,点开不点开是用户的选择,安装与否都是你的选择。加入哈希码是互联网的通行做法,而不能说快播公司让客户说你只能用我的播放器看黄片。快播播放器没有强制客户安装,这是市场的选择。 [17:57:07]
[吴某]:第一,究竟如何判断本案中快播公司是否达到了监管标准。法律依据是没有的,行业标准也没有。本案中的所谓的存储数据是否是真实的,是否经得起推敲,必须排除一些合理的怀疑,就是排除对服务器的污染,尤其是人为污染,如果没有注册用户使用快播就不会发生任何数据的存储。一种可能就是人为。没有证据佐证,就谈不到法律适用。 [18:07:13]
[张某辩护人]:被告人没有传播的行为,快播开发了110平台,没有放任的故意,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三台服务器和牟利有关系。关于量刑,被告人自我辩护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辩护人认为,平台无罪,研究开发平台的技术无罪。 [18:07:27]
[牛某辩护人]:深圳网监对快播公司的效果是肯定的,是认为这个方案是可行,认可了公司的可行方案效果是好的。快播公司已经“矫枉过正”,快播公司的快播播放器已经连本地的文件也屏蔽了。当事人不光尽职尽责了,也已经超出了行业的标准。技术的公司用技术问题处理,举报平台一直在发挥作用,屏蔽的网站一天就是五到十个。快播公司的技术具有长效性。关于碎片的问题,片段这个概念在证据中没有出现过,我们说碎片是有证据的。 [18:12:44]
[审判长]:被告人王某,你有什么补充的?
[王某]:公诉人认为,快播用户的成长使快播公司的收入增加。我认为正是这个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诉人,我问你一个问题,如果快播是看色情网站的播放器,你会安装吗?如果不会,就会使公司少了一个客户,夺走了快播更多的客户。 [18:17:46]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何意见?
[吴某辩护人]:公诉机关没有从国际互联网提取一个淫秽物品,哪些淫秽物品是快播公司的,直接提供给了谁需要公诉方明确。关于快播公司的牟利,快播通过哪些淫秽物品牟利,需要公诉方明确。如果不能提供,则要判决被告单位无罪和被告人无罪。 [18:20:08]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何意见?
[公诉人]:碎片化的视频是在四台服务器是不存在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新的意见?
[快播公司辩护人]:对于技术问题,是法律加以定性的。纵观公诉方的指控都是虚无缥缈的,都是凭空想象的。快播公司能做什么,边界在哪里,指控犯罪应该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8:24:02]
[牛某辩护人]:关于证据的方面,吴某和某公司的碎片化有何证据,我刚才也说了好多直接性证据证明有碎片化,为何公诉方视而不见。 [18:25:28]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被告人依次做最后陈述。
[快播公司]:快播公司无罪。
[王某]:快播无罪,我无罪。
[吴某]:快播无罪,我无罪。
[张某]:我作为技术人员我感到很无辜,屏蔽不良信息,我们也做了很多工作,导致现在事情发生。我觉得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广大用户。我觉得快播是无罪的。
[牛某]:我已经尽到自己的职责,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我的陈述意见,判我无罪。 [18:27:36]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请法警将被告人带下法庭。 [18: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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