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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时间:2016-04-19 22:50 编辑:勤奋者
精选知识
你理解错司法解释了。丁有代位继承权,丙后来的女儿没有代位继承权
再婚儿媳的子女当然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假如甲生有一子乙,乙妻丙,丙生丁。乙先于甲死亡。丙在乙死亡后,对甲悉心照料,但在此期间丙再婚,并生有一女。此时,甲死亡后,丁和丙后来的女儿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丙后来的女儿又不是乙 的子女,她有什么权利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含继子女等)。丙后来的女儿只是丙的子女,并不是乙的子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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