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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rst party:
The second party:
Both parties according to A B amity consultation,and basis 銆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ract method 銆 provision,transact the computer for the first party from the second party[ so-and-so company] carry on the sale gearing,especially sign this contract.The both parties wish to obey the following item also:
Article 1:Service contents
A,our company sells the whole computers,all a professional personnel test,match the nation 銆 the product quantity method 銆 ,銆 standardize the method 銆 and public security official's department related provision,device in before sell all stuck to protect to fix to seal in the particular position of the equipments;
Two,the device that sell,all from the operation method that my professional personnel of company teaches the device,make the appropriate technique training also when it's necessary;
Three,all device from sell from this very day,in a year breakdown produce by the device quantity,will practice:
A,three months protects to change;
B,free protect to fix in three years;
Four,after system check before acceptance,three months protect to use the period inside,if because of the equipments quantity problem occurrence break down,our company even replaces together model number new product;
Five,protect to fix the period as three years.This period,my company implements the gratis maintenance service.After receiving the customer breakdown,send the professional personnel to be present immediately;
Six,take place as follows one of the factors,the loss result in break down,don't belong to protect to use,protect to fix the scope,our company forgives not to take any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1,not belong to the profession of my company to maintain the personnel or engineering the personnel tears to protect to fix to seal,tearing open the machine of;
2,a fire,the electric shock,outside object tumble down or the equipments damage that other natural disasters cause;
3,not my company officers and workers or not my company authorization user usage,or usage power the one who use carries on operation to result in of artificial breakdown;
Seven,the device that our company sells and starts construction to install in the engineering check before acceptance after,must create file,and fill in" the equipments keeps on record the card".Hereafter the device maintain the movement circumstances and should stuff with this card;
Eight,the first party if have a great achievement increment or the service needs of ability,all with the both parties are written form,E-mail or fax for basis,all fluctuation,all with the both parties' representative director confirm for precise.
Article 2:Support the contract period
The equipments maintenance period:
Month from year from day,
Go to the year month day,for expect the month.
4,payment and deliver goods the way:
1) all contract amount of money,add up the total amount of money as a renminbi of 鈥 ,the first party adopts an all styles( use the check remittance) with all paid sex to the second party after install complete.
2) the conveyance method and expenses burden:
The second party presses the first party to request to install to adjust to try to like to provide to the first party,the traffic expense is undertake by the second party.
3) date of delivery:Deliver goods in year month day
4) place of delivery:
Article 4:Both parties' responsibility
The second party:
1,must guarantee the above-mentioned product to produce also for the original factory from formality of,legal of outlet import;
2,protect to fix the standard:From need the square to check before acceptance qualified press to produce the factory house to protect to fix the standard performance from day;
3,protect to fix and support the way:The second party provides three years of free maintenance service towards the equipments that provide.( if the hardware appear the breakdown,can't solve in time,the second party need to be provide in time together the model number product substitutes at the time)When the first party's occurrence equipments
While breaking down and notifying the second party with the telephone or written form way,the second party should at 6 work arrive to break down the spot.
The first party:
1,after goods arrive check before acceptance immediately,if discover the problem,replacing at the request of the telephone notify the second party to resolve in 7 or,otherwise seeing as check before acceptance qualified.
2,the first party can't bear debt all expenseses of the second party;Break contract the square needs toward the second party to pay 0.1%/ day of penalty fee( put together together amount of money).
Other:
1,the maintenance period expires,A B both parties another go to sign to support the contract,continue the service item.
2,break contract the responsibility:The second party can't request time to deliver goods according to the first party,belonging to the default behavior;The first party can't rule the deadline to pay the payment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belonging to the default behavior.Break contract the square needs toward the other party to pay the penalty fee,fining money the total amount not to exceed to match
0.1% that is together.
3,solve the way of the contract dispute:This contract occurrence dispute,was negotiate by both parties or the intermediation does not become,any square has the power to initiate public prosecution toward court of the people.
4,contract if have the not known exhausted place,both parties amity the consultation solve.
5,once the contract book try two,from the both parties' representative the signing adds to cover the Company's seal or a young man of contract effects also,faxing the piece to have the equal legal effect.
Make agreement the person
A square:B square:
Representative:Representative:
Sign the date:Sign the date:
Telephone:Telephone:
Address:Ad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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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
(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
(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
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
内容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
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
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问题2:英语翻译condition assent is not acceptance.Condition assent cannot be binding unless and until the offeror agree to the condition-the condition then has to be fulfilled.这句话怎么理解啊?最好给个例子之类的解释下..解释的越[英语科目]
首先说明,我不是专业人员呵,这里尽力给你分析一下吧
对句子的理解关键就在 assent acceptance agree这三个词上
第一句话condition assent is not acceptance 对assent给出了一个大概的定义,就是 assent并不等同于 acceptance
这是英文里的词义辨析了,可能在需要的情景里就用英文原词表达比较准确.
我认为在这里 assent表意的程度是最轻的 而 agree和acceptance几乎就是等同程度的了,都比assent要重,要更进一步
这里给出《现代英汉综合大辞典》的解释:
assent acceptance
vi n.
同意;赞成;答应 接受; 验收
让步 答应,承认; 认可,肯定
【商】承兑,认付(票据等)
信受(学说)
agree
vi.
一致; 相合
同意,赞成
约定,允诺,答应
相宜,调和,符合
和睦相处
【语】(人称,数,格,性及前后对应)一致
感觉用中文表达可能多少会存在差异,不知道专业的书上是怎么处理的,这里提出我的看法供你参考吧(译文):
对(合同)条款的 同意 并不代表/并不等同于 对(合同)条款的 接受.
对(合同)条款的同意并不具有约束力,除非且直到 要约人 认可了(合同的)条款——这样,此后合同的条款就必须被 执行/完成
上面的翻译中,我用了 同意 接受 认可 来区分程度的轻重,希望不是词不达意吧!
问题3:关于合同法论文合同法老师要求期末上交一篇关于合同法的论文 要求6000字 我的选题是“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探析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工人权之法,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之法,但《劳动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且《劳动法》本身也有争议的地方.本文针对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论述,首先分析了关于此项自由规定的第31条的立法理论基础,然后着重解析理论界与实践中适用第31条的问题与缺陷,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劳动法第31条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劳工保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预告期,“弃权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具有重要意义,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条文字体现的立法精神,理论界与实务界多给予很高的赞赏.但是,法律的功能不仅是要进行权利宣言,更要追求权利实现.由于《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理解上有歧义,适用多有不便.为此,很有深入分析的必要.
第一部分 《劳动法》第31条的理论基础
一、劳动法立法意义
法律中每个条文的理论基础都离不开整体的理论基础,对于《劳动法》而言,它体现的理念很多,基本的是劳动者的人权保护以及以社会为本位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两方面,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要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的国情以及与国际社会劳动保护的接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在运用民法、经济法来规范劳动力市场,以保持劳动力市场与整个市场体系相统一的同时,还必须针对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在劳动立法规定劳动力市场的特殊规则,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概括地讲,我国劳动法的意义有:(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2)合理配置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3)维护劳动者基本人权.(4)解决劳动争议,保障社会安定团结.(5)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⑴
二、《劳动法》第31条立法意义
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了劳动法制的意义后,针对本文所要论述的劳动法31条规定,我们便可作进一步的思考,此条实际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因为不管从推动劳动效率、还是经济发展、还是劳工保护方面看都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直接体现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是择业自由的扩大化处理.
1、人权保护方面.此条规定充分映射了现代劳动立法的理念-保护劳工.现代劳动法诞生于19世纪的“工厂立法”⑵,劳动法的发展史和工人阶级斗争,都可以充分印证劳动法保护劳工的正义追求.我国《劳动法》第31条虽仅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项规定,却使劳动者获得了充分的职业选择自由,保障了劳动者的独立地位,也是对弱者地位的有利救济,可以说,《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不仅是劳动自由的法律保障,更使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⑶
2、经济发展方面.此条规定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力资源是人力资源,使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最优配置劳动力的最佳手段是市场,是劳动力流动的最佳方式,劳动法是建立维护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制度工具.使人尽其能,按劳分配,使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相结合,激励劳动者的创造性与积极性.从客观上看,一种资源的组合未必是最优的,需要不断地调整;从主观上看,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3、宪政方面.此条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表明的有关劳动方面的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因此宪法必然对劳动法起决定性影响.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动制度体现了社会经济制度的特点,劳动性质反映了不同社会制度的本质,所以宪法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根据宪法,此条规定了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也体现了国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影响,是劳动立法得以兴起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劳动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保护的落实.
第二部分《劳动法》第31条的解释与评析
一、理论界争议的问题
1.《劳动法》第31条是授权条款还是义务条款?
一般而言,授权条款在表述上通常使用“可以”、“能够”、“有权”等法律用语;义务条款则通常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等词语.据此断定,第31条的规定是义务性条款.但若对第31条进行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就会发现,本条还是一个授权条款.理由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而这种情形并非指第32条规定的特殊解除有特定的使用条件(即在程序上只需随时通知,无需提前通知).从《劳动法》整个内容来考察,也找不到第31条适用的具体情形.基于此,第31条的前半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单纯是事实陈述,实际上也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授权,确立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独立情形.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也解释为:“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⑷那么有一个问题不能回避:提前解约,究竟是劳动者的权利还是义务?如果认为提前解约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这对用人单位无疑是不公平的,这会导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款只能约束用人单位而无法约束劳动者的现象发生,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可以随意解除合同,这将使企业时常面临着高级客户经理及技术人才流失的威胁.相反,如果认为不得提前解约是劳动者的义务,那么,该义务将与《劳动法》规定的权利相违背.⑸我国《劳动法》第31条作为“混合条款”,融权利授予和义务施加于一体,表述方式上不甚妥切,授权内容过于模糊,易造成误解.
2.“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程序还是条件?
《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程序还是条件?直到今天,对这个问题仍没有明确的答案,有待法律明确规定.
需要的话,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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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ingguish之间的违约赔偿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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