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从3月28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详细的操作方法或具体步骤
政策条款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二)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三)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适用情况
1.具体适用范围
(1)双方均为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2)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符合以上条件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再生育申请。
2.独生子女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审批流程
(一)申请材料
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已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以上是原件、复印件(1份)
(二)申请流程:提出申请(所属街道或社区)、镇(街道)审核、县(市、区)审批
(三)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天内。

奖励处罚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奖励优惠待遇
(一)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告知申请人交还持有的证件;未交还的,证件自然失效,予以注销,并以适当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再生育审批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停止享受,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基本公共服务。
2、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生育行为的处理
(一)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4年3月28 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
(二)2014年3月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以在2014年9月30日前补办; 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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