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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定,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
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
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 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
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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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应该采取哪些保护环境的措施?
环保,从身边小事做起...
最近,北京一群中学生给朱镕基总理写了一封提倡环境保护的信,引起了总理的高度重视……扪心自问,我们每一位又何尝不应该对此深刻反省呢?
环境保护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我国政府也早就提出了明确的治理目标.作为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普通人,虽然不可能都直接从事环保工作,但我们完全可以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当看到洗手间的水龙头在滴水时,是不是能够举手关上呢?当电池用完后能否分类收藏处理而不是随手扔掉呢?当购物时能否自觉不使用超薄塑料袋呢?……一件件小事虽然都很不起眼,但却体现我们究竟具备了多少环保意识.
笔者知道有一位老太太,她每次上街买菜都要自带一个小布袋,每次上餐馆吃饭都要自带一个小钢勺.看起来很平常,但能够像这位老同志那样,长年自觉坚持不使用白色塑料袋,不使用一次性筷子,确实不容易.这不但要有坚定的环保信念,还需要有良好的习惯.无可置疑,环境意识与人们的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在大学校园里我们最容易找到环境保护的支持者.但是,我们同样也能够经常在大学的食堂垃圾桶里发现大量的剩饭剩菜.笔者还听说有这么一位大学生,他热心环保事业,曾积极奔赴云南边陲保护金丝猴,但他却可以数次忘了关掉水房里哗哗流的水龙头.这提醒我们,全面的环境保护和全民族环保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决非轻而易举;环境保护不仅仅包括动物、森林的保护、防止大气和水的污染这样一些“大事”,也包括我们周围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各种小事.
人类对环境的保护,归根结底是基于保护地球上日益枯竭的资源,保护我们生存发展的最起码条件.当工业文明进入21世纪后,它对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对资源的使用走向了滥用,这引起了人们越来越高度的警惕.各国政府为了保护环境,采取了许多措施,环境保护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且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今天,提起环境保护,几乎没有什么人会公开反对,但是真正做到自觉长久地保护环境,保护资源,还有许多工作在等待着我们去做.我认为首要的就是要在全民族树立起环保意识,具体地说就是树立资源意识,生存意识.要让大家都认识到,保护环境与资源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保护环境不仅是关乎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而且已经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今天的生存!不能抱着环保多我一人少我一人差别不大的思想,也不能对保护环境有任何松懈和怕麻烦的思想.政府部门对环境保护固然负有重要的责任,而每个单位,每个企业,每个人对此更是承担了更为直接、更为具体的责任.只要我们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大家共同努力,持之以恒,就一定能为社会、也为自己留下一片碧水蓝天.
问题2:关于全球保护环境所采取的措施例:1992年,新加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颁布口香糖禁令的国家,政府坚决禁止进口、销售和制造口香糖.新加坡政府还严格规定,走私口香糖的人将被处以一年的监
1.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相继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并颁布实施.
2.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进口汽油中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有关标准,否则禁止进口.
3.我国在参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于1979年在《环境保护法(试行)》第6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即"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4.1992年里约热内卢会议之后,我国政府又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和旨在保护海洋防止陆上活动影响的国家行动方案
5.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水平,国内生产商可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生效起立即达到,否则禁止进口.
6.1998年,欧盟国家禁止进口的“非绿色产品”价值就达300亿美元
7.1979年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方面作了规定,
8.1983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我国管辖海域及沿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活动和行为.
10.从2000年起,全国将禁止使用含铅汽油等等一系列措施,目的是降低车辆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问题3:为了保护环境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历史科目]
什么也没有,就是做样子给外国人看看
问题4:你在生活中应该采取哪些保护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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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搜集世界各国保护环境采取的措施!急用!必须有保护环境的做法!今天急用!
世界各地保护环境对于保护环境,需要做的事情实在太多了.许多事情当然必须由国家和政府来做,比如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禁止使用氟利昂等等.但是,有些事情却与我们每一个人有关.我们如何做到从我做起,保护环境呢?下面几条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做到的:第一,必须遵守有关禁止乱扔各种废弃物的规定,把废弃物扔到指定的地点或者容器内,特别是不要乱扔废电池,因为一节废电池中所含的重金属,如果流到清洁的水中,它造成的污染是非常厉害的.第二,在学习中,要尽量节省文具用品,杜绝浪费,比如,铅笔是用木材制造的,浪费了铅笔就等于毁灭了森林.第三,应该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饮料杯、泡沫饭盒、塑料袋和一次性筷子,用陶瓷杯、纸饭盒、布袋和普通竹筷子来替代,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垃圾的产生.第四,虽然泡泡糖是小朋友们十分喜爱的糖果,是一种有益于人体健康的食品,但是,千万不要乱扔咀嚼后的胶基,因为它会到处乱黏.在吃的时候,可以先将它的包装纸收好,用来包裹吐出来的胶基,然后,再将它扔到废物箱内.第五,不要随意捕杀野生动物,尤其不要吃人类的益友——青蛙,因为1只青蛙1年内大约能吃掉1.5万只昆虫,其中主要是害虫.第六,要爱护花草树木,不破坏城市绿化,并且积极参加绿化植树活动.第七,离开房间时,关上电灯并且拔掉电视机、音响、计算机等的电器插头.第八,即使在最寒冷的地方,也没有必要使室温超过18℃,如果你觉得冷,可以多穿一点衣服.第九,尽可能用节能灯代替普通灯泡,尽管它的价格相对贵一些,但它的耗电量只及普通灯泡的一小部分.第十,用密闭容器代替塑料包装物来储藏食物.第十一,购买饮料尽可能选择可回收再利用的罐装饮料.第十二,请携带自己的购物袋去购物,以避免使用不可回收利用、不可分解的塑料袋.第十三,节约用水,在刷牙时,请关闭水龙头.第十四,园丁应施用有机肥料,如混合肥和粪肥,避免使用杀虫剂和除草剂,因为它们会渗入泥土,危害水源.第十五,开车时减速行驶,这样耗油量小,还可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第十六,尽量以步代车或骑自行车.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也无论是家庭、国家,还是世界,环境永远是我们的朋友,善待朋友,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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