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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法与道德是分离的.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有怎样的法律条文,就应怎样去遵循,没有特例.法实证主义是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分析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法学中以权威性制定为首的法的概念.
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是实证主义法学中以社会实效为首的法的概念.
自然法学:主张法律是人的理性的体现.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时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司法考试中应该不会考到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的区别,在大纲中没有具体表明.
其他类似问题
问题1:什么是制定法实证主义?与法学实证主义有差别么?[政治科目]
一、二者没有差别.
二、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又称法律实证论、实证法学,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三、实证主义法学(Positivist Jurisprudence),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问题2:什么是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又称法律实证论、实证法学,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法律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实证主义法学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的泛称.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西方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尔森的学说已趋动摇,哈特的学说较为流行,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振旗鼓之势.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所有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
问题3:实证主义与后实证主义的区别~~~[物理科目]
两者都是以实证以基础的认知体系,也就是指有通过实践证明的理论,他们才会承认.
不同的是,前者可以通过提出假设,然后在通过设计实验来验证这种假设.而后者不会假设,他们只通过已知的知识来实践和推倒未知.
其实人的感知系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所谓实证主义,知识人类固步自封的一个思维体系和认知逻辑,最终会被证明其局限性,以及其所固有的对真实宇宙认知的荒谬性.
问题4:自然法和分析法学的区别.论述题[政治科目]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但是,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其一,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其二,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侯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 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其四,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问题5:法理学里面如何理解实证主义,非实证主义,自然法,社会法哪位可以通俗一点讲讲吗[历史科目]
一直以来各国对法的概念都没有统一的定义,包括现在我国也没有统一的定义,因此,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就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可以将各种概念区分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法的概念.
实证主义理论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道德因素不应包括在内,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也就是法律上的实然法律,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律.他们主要考证的是法律是否已经被制定,由谁制定.一般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律.他们的主张就是“恶法亦法”.
非实证主义理论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它通常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同时它也包含社会实效和权威制定两个要素.他们的主张多为“恶法非法”.
自然法学派其实是非实证主义法理论的一个流派,它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坚持正义的绝对性.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社会法学派是以法的实际运作为研究对象,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他们把法律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
以上仅是部分内容概述,仅供理解之用.如想了解详细内容,建议多读些相关著作,比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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