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52IJ教育培训网,今天小编为你分享的语文方面的学习知识是通过网络精心收集整理的:“合同法解释_合同的补充解释?简答题.合同的补充解释是什么?[语文]”,注意:所整理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你有补充或疑问请在正文下方的评论处发表。下面是详细内容。
关于合同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一规定实际上同时采用了意思解释(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实信用解释等多种解释原则.它对于我国司法活动中判断合同条款所蕴含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法律条文将诸种解释罗列规定,在遇到具体合同条款时,有可能会出现非常大的问题.因此,明确合同各解释原则之间的关系,对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具有重大的意义.
合同的解释原则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文本解释和意思解释.所谓文本解释是按照合同条文的语言表达方式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合同是由文字或语句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通过对语句或文字进行惯常的逻辑意义分析,解释合同中的内容.例如,合同中出现“责任”一词,依照通常的解释,应为“负责”之意,而在合同中出现,能否解释为法律上的责任,进而理解为违约责任?从文本解释的原则上来分析,将合同中的“责任”解释为违约责任是大有问题的.从合同的语句上来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对合同承担责任”是一个空泛的要求,它不具有任何意义.当事人不可据此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它只是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的一种通常情况下的期待和在此情形下的一种道义上的约束.不应当解释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很显然,如果合同中去掉这一条款,对合同的效力并没有任何影响.如果没有法定违约责任的存在,法官据此判决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法理上实难说通.文本解释的意义就在于紧扣文本字面意义,通过对合同文本中各个词汇的逐字分析,了解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一种机械的解释原则,但它符合“外观主义”的要求.所谓外观主义就是在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以合同的表现形式为准,从而判断合同的效力.当合同中的词句出现多种含义时,文本解释将遭遇重大挫折,因为它拘泥于合同的文本,无法跳出文本本身探究合同条款的真意.但是,这种解释方法往往体现了形式上的正义,它能够督促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谨慎地评估关键词句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合同的表达更为严谨.如,合同规定,“履行的期限方式为:第一次交付生产定金货款总额的50%”.这里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当事人约定的“生产定金”与“货款总额”为何种关系?从语法结构上来分析,该条款中的生产定金与货款总额应为同位关系,两者在内容上并无不同.生产定金即为货款总额的50%,而货款总额的50%即为定金,尽管这样的约定是违法的.
而意思解释则不同,它以合同当事人的内在意愿为解释的原则,如果说文本解释是关注合同的“形”,那么,意思解释则是关注合同的“意”,它是一种文义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当探究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的字面意思.这种解释方法符合民法上的“意思主义”要求,它关注的是合同条款所表达的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当内在意愿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时,以当事人的内在意愿为准.但是,如果一项条款可能有两种以上的意思时,该如何理解合同的条款?法国民法典规定,在此情况下,宁可以该条款可能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同样是“双方都应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依照意思主义或文义主义的解释原则,这里应当理解成为法律上的“责任”,但由于它缺乏具体的规范要素,所以还不能被视为违约责任条款.
(二)整体解释与分别解释.整体解释是将合同的各个部分看作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通过对整体中各个部分作用的分析,判断条款中所包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分别解释则是将合同的各个条款分别进行分析,从而探究各条款所要表达的内在意思.例如,某旅游景点在售票处贴出告示,规定“第一,小孩1.2米以下免票;第二,1.2米至1.3米半票;第三,成人可免费携带一儿童入内.”依分别解释原则,旅游风景管理处可以要求1.2米至1.3米的儿童购买门票.但是依照整体解释的原则,有成人跟随的1.2米至1.3米的儿童并没有购买门票的义务.因为风景管理处的格式合同的意思应当为“成人携带的儿童”可免费进入,而“没有成人跟随的1.2米至1.3米的儿童”则必需购票进入.这样规定令人费解.但由于它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因而应当作出对旅游者有利的解释.
(三)目的解释与情势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是针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对合同进行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文字可能有两种解释时,应采取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而情势解释则是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势对合同进行解释.目的解释侧重于考察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它探究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目的取向.是一种静态的思维.而情势解释则是根据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情势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它是以果求因,即以合同的履行结果来判断合同的内容,推断合同的原意.情势解释是一种动态的解释.它立足于“现在”,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合同的目的解释旨在帮助当事人达至合同的目的,实现合同订立人当初的意愿.而情势解释则有利于合同的实现,是对合同原意的一种“良好”的推断.目的解释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更能体现合同的原始意义.
(四)诚实信用的解释与习惯解释.习惯解释是根据交易当事人所采用的通常习惯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它实际上是以普遍接受的客观标准作为理解合同条款的依据.诚实信用实际上也已成为交易习惯的一部分,诚实信用解释原则要求依照诚实信用的标准分析合同的条款.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乃属一白纸规定”[1],所以,诚实信用的解释实际上沦为了“白纸”解释.
我国《合同法》将诸多合同的解释原则融为一个条文,在表述上至为简洁.同时将合同的解释规范放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也非常合理.但是,由于条文表述过于简单,以致于各种合同解释方法的要素缺乏,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种解释方法语焉不详.这种缺乏具体假定的规范在适用时往往会引起争议.法国将不同的合同解释规范通过不同的条文进行表述.各规范的作用表现得十分明显.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的解释方法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由于我国《合同法》解释原则彼此间缺乏层次性,这为采用不同的合同解释方法可能导致的混乱埋下了伏笔.从司法实践上来说,这种立法体例也为法官的裁量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对交易当事人来说,则人为地增加了不确定性.
其他类似问题
问题1:合同解释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法学理论和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
问题2:合同解释的规则是什么
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是在合同解释原则指导下产生的合同解释的具体手段.根据实践经验和学者归纳,常用的合同解释规则有:
(一)“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术语,其意图就是排除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的项目相类似. (二)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
条款内容越具体特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三)手写条款(词语)优于印刷条款规则.
手写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在印刷条款形成之后通过单独谈判而确定的条款,故应优于印刷条款. (四)不利解释规则.
-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
